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及相关规定,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在以下情形下可能失效或被吊销:
一、 许可资质条件丧失或发生变化
1. 单位主体资格变化: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注销、吊销,或发生合并、分立、破产等导致原许可单位主体不复存在。
2. 资源条件不满足:
* 人员变化: 关键岗位人员(如技术负责人、工程师、检验人员、焊工、无损检测人员等)严重流失或资质失效,无法满足许可规则要求的低配置。
* 设备设施变化: 制造、检验、试验的关键设备设施缺失、损坏、报废或未按规定进行检定/校准,丧失满足许可产品制造和检验的能力。
* 场地变化: 生产场地搬迁、面积缩减或环境条件恶化,不再满足许可规则的要求。
3. 质量管理体系失效: 体系严重失控或未有效运行,如未按规定进行内审、管理评审,关键过程控制失效,文件记录管理混乱,导致产品质量无法保证。
二、 发生严重违规行为
1. 超范围制造: 制造超出许可证载明的设备种类、级别、品种或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。
2. 、变造许可证明文件: 涂改、许可证或利用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。
3. 租借、转让许可证: 将许可证出借、出租、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。
4. 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: 因制造原因导致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,经查实确属制造单位责任。
5. 出具证明文件: 在产品制造、检验过程中数据、记录或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、监督检验证书等。
6.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: 制造的产品因设计、材料、工艺等制造缺陷导致发生特种设备重大及以上事故,且制造单位负有直接责任。
三、 违反行政许可程序规定
1. 未履行变更手续: 单位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、技术负责人等许可证书载明的重要信息发生变更,未按规定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,导致许可证信息与实际不符。
2. 许可证到期未延续: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规定申请延续,或延续申请未获批准。
3. 拒绝监督检查: 无正当理由拒绝、阻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。
四、 未履行法定义务
1.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验: 制造过程未依法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。
2. 未按规定报告事故或隐患: 对发生的相关事故或重大隐患未按规定及时、如实报告。
五、 其他特殊情形
1. 企业主动申请注销。
2. 发证机关依法撤销许可: 如发现申请时提供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。
3. 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: 虽不直接导致失效,但可能影响许可状态或延续。
总结: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效力依赖于持证单位持续满足许可条件、遵守法律法规、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、履行相关义务。任何导致其丧失制造能力、违反安全底线或破坏许可管理秩序的行为,都可能触发许可证的失效或被吊销。持证单位应主动管理许可资质,确保合规运营。





